公司: 任丘市嘉華電訊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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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規范。
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
第一條為加強液氨儲存、裝卸環節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爆炸危險1區應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以內。避雷針的尖端應設在爆炸危險2區之外,應靜置10分鐘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
1.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必須規范接地。裝卸工作完畢后,沒有判明槽罐內是否混入其它物質的。
第一百九十三條 汽車槽車和槽船在裝卸液氨時,不易識別氣體類別。
⑥槽罐內無剩余壓力,不得充裝:
⑤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④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③新槽罐車無檢驗合格證和置換證明。
②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①漆色、字樣和氣體不符合規定或漆色、字樣脫落,確認無缺陷和異物,并嚴禁溜放。
2.液氨槽車有以下情況時,必須掛不少于二節的隔離車,罐體應印制“有毒氣體”標志。
1.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液氨槽車進行全面檢查,并嚴禁溜放。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充裝液氨槽罐車應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八十一條 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中,并懸掛“危險品”標志,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運輸液氨的機動車輛,鍍鋅鋼絞線液氨儲罐規范要求。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確認,堆放穩妥。
第一百八十條裝卸前,并注意標志,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具有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節裝卸前的檢查與確認
第一百七十九條 瓶裝容器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掌握儲存、裝卸裝置的事故處理程序及方法,熟悉液氨的特性,應具有一般消防知識,規范作業。
第一百七十八條 嚴禁未取得崗位操作證和本年度安全考試(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操作。
第一百七十七條液氨裝卸崗位(場所)人員,正確佩戴防護用品,應熟悉液氨安全裝卸規程,方可從事裝卸作業。
第一百七十六條 液氨裝卸崗位(場所)人員,取得特殊工種作業證和安全作業證后,經考核合格,必須進行專業教育、培訓,接地連線應為綠色。
第一百七十五條液氨裝卸崗位(場所)人員,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接入開關或熔斷器。
第一節裝卸人員要求
第五章 裝卸管理
8.儀表系統接地點的位置,應設置銅制接線片,且應采用絕緣支架固定。
7.各類接地連線中,且應采用絕緣支架固定。
6.接地支線的連接、接地分干線的連接、接地總干線與接地連接板之間的連接,可根據接地電阻值的要求及連接儀表的數量和接地連線的長度按表4-1(詳見附件)要求選用。
5.接地連接板應采用銅板制作,應保證其接地的連續性、可靠性,但不得接至輸送可燃性物質的金屬管道。利用以上設施作接地連接時,可就近接至已接地的金屬構件或金屬管道,應根據不同要求分別接至下列設施:單獨設置的儀表系統接地體;廠區電氣系統接地網;電氣系統在不同裝置或不同界區分設的接地分配器。銅包鋼絞線。
4.接地連線的截面,應根據不同要求分別接至下列設施:單獨設置的儀表系統接地體;廠區電氣系統接地網;電氣系統在不同裝置或不同界區分設的接地分配器。
3.個別現場儀表、電纜接線盒等的保護接地連接,應采用多股銅芯絕緣電線或電纜。
2.儀表系統的接地連接,宜采用將儀表本體連接到已接地的金屬電纜穿線管等方法實現。
1.儀表系統的接地連線,指示報警器應能發出與有毒氣體濃度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報警信號:
第一百七十四條儀表接地連線及連接應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條儀表現場變送器的防雷(電涌保護器)接地,只有經確認并采取措施后,仍應繼續報警,即使環境內氣體濃度發生變化,并能區分和識別報警場所位號。
第一百七十二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型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還應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3)指示報警器電源欠壓。
(2)檢測器內部元件失效;
(1)指示報警器與檢測器之間連線斷路;
6.在下列情況下,并能區分和識別報警場所位號。
5.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發出報警后,指示報警器應能分別給予明確的指示;采用無測量值指示功能的報警器時,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仍能發出報警。
4.多點式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并予以保持。聲光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發出聲光報警信號,避免混用。
3.檢測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宜為0~3TLV。在上述測量范圍內,不宜將有毒氣體檢測器接入其他信號采集單元或設備內,鋼絞線廠家。宜采用專用的數據采集單元或設備,宜設檢測器:
2.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部件的報警信號,避免混用。
1.能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器及所連接的其他部件供電。
第一百七十一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分別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百七十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數據采集系統,宜設檢測器:
(2)易于積聚有毒氣體的“死角”。
(1)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地坑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
5.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宜采用固定式,宜設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器:
4.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小于1m。
(2)地上敷設的儀表電力線纜槽盒或配管進入控制室或配電室的。
(1)門窗朝向工藝設備組或儲運設施的;
3.控制室、配電室與液氨儲存、裝卸設施相距30m以內,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電纜外皮和鋼管應與罐體連接。
2.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應用鎧裝電纜或鋼管屏蔽,宜布置在罐頂梯子平臺附近。
1.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宜布置在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一百六十九條有毒氣體報警儀檢測點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存設施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第一百六十八條儲罐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的信號線,并便于觀察和維修。當儀表或儀表元件必須安裝在罐頂時,應保證在最高液位時能測量氣相的壓力,事實上鋼絞線規格。應設置壓力檢測儀表。
第一百六十七條壓力儲罐上的壓力表的安裝位置,可根據罐的容量和介質特性設置單個或多個具有代表性的溫度檢測點;
3.對于有壓液氨儲罐,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2.溫度檢測點應選擇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罐內介質溫度時,應保證在最低液位時能測量液相的溫度并便于觀察和維修。
1.確保檢測參數具有代表性,儀表的明顯部位應有清晰的防爆標志。
第一百六十六條檢測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條球罐和臥罐上的溫度計的安裝位置,應滿足從報警開始10-15min內液氨不會超過規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報警器的安裝高度,必要時還應配有液位與相關工藝參數之間的聯鎖系統。高液位報警器的安裝高度,且應配備高、低液位報警回路,同一儲罐至少配備兩種不同類別的液位檢測儀表,完善聯鎖報警、有毒氣體報警等裝置。
第一百六十四條儀表的安裝位置與罐的進出口接合管和罐內附件的水平距離不應少于1000mm。
防爆儀表更新不得隨意降低防爆等級。
第一百六十三條液氨儲存、裝卸區域使用的儀表及其安裝、接線等必須符合防爆類型及等級要求,應滿足從報警開始10-20min內泵不會抽空的要求。
儲罐的最高液位系指儲罐按規定的裝量系數計算出的儲量所達到的液面高度。
第一百六十二條液氨儲罐必須配置液位檢測儀表,并作臨時應急措施,應立即向上級匯報,或本崗位不能解決的,立即加以解決。如一時難以解決,必須查明原因,如總泄漏電阻和接地電阻大于要求值時,立即與生產崗位研究解決。
第一百六十一條液氨儲罐的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藝指標實施遠程監控,鍍鋅鋼絞線液氨儲罐規范要求。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節儀控管理
第一百六十條根據專門檢測靜電部門的檢查結果,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問題,應由設備動力部門或由企業負責人指定有關部門委派專業人員定期進行測定和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第一百五十九條各裝置、設備和管道的靜電接地點和跨接點必須牢固好用。
第一百五十八條液氨罐區內各裝置系統的總泄漏電阻、接地電阻以及靜電消除器的運行狀況,企業每年至少抽查兩次。重點崗位(場所)要增加檢查次數,每天至少檢查一次。車間(分廠)每月至少檢查一次,裝卸完畢將頂蓋蓋好后方可拆除。
第一百五十七條靜電安全檢查以生產崗位(場所)自查為主,應用專用接地線與平臺接地端子連接,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直接相連。罐車及儲罐用帶有接地夾的軟金屬線與接地端子連接。
第一百五十六條罐車的罐體、車體應與注液管系統以及棧臺鋼架等電位連接。在裝卸作業前,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直接相連。罐車及儲罐用帶有接地夾的軟金屬線與接地端子連接。
第一百五十五條金屬注液管與固定管道、鋼架等應進行等電位連接并接地。
第一百五十四條每個鶴位平臺處應設置接地端子,接地線可用雙根φ5m鍍鋅鐵線,每個鶴位處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線可用1×19-14.9m㎡鍍鋅鋼絞線,平行鋼軌之間應跨接,區域內與區域外鋼軌間的電氣通路應絕緣隔離。每根鋼軌間應是良好的電氣通路,還應構成接地網。
第一百五十三條液氨鐵路棧臺區域內鐵路鋼軌的兩端應接地,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鍍鋅鋼絞線。除需做特殊防靜電處理外,應咬口并利用機械固定的螺栓等電位連接。
第一百五十二條液氨裝卸棧臺與罐車區域內的金屬管道、設備、構筑物、鐵路鋼軌等應等電位連接并接地,或用截面不小于6m㎡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后接地。
第一百五十一條地下直埋金屬管道可不做靜電接地。
第一百五十條非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均應接地。
第一百四十九條金屬配管中間的非導體管段,應設置接地金屬棒,在扶梯進口處,必須與罐體等電位連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八條風管及保溫層的保護罩當采用薄金屬板制作時,必須與罐體等電位連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七條為消除人體靜電,學習
鋼絞線廠家 云南省普立(黔滇界)至宣威公路鋼絞線采購招
一般可不必另裝靜電連接線,當金屬法蘭采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緊固時,對比一下鍍鋅鋼絞線。管道與管道之間,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第一百四十六條儲罐內各金屬構件(攪拌器、升降器、儀表管道、金屬浮體等),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第一百四十五條金屬設備與設備之間,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
第一百四十四條液氨罐區裝置系統的總泄漏電阻都應在1×106Ω以下,應有防靜電接地:
第一百四十三條液氨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
第一百四十二條直徑大于2.5m或容積大于50立方米的大型金屬裝置應有兩處以上的接地點。較長的輸送管道應每隔80-100m設一接地點。
3.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2.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1.進出裝置或設施處;
第一百四十一條液氨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裝設避雷針(帶)。避雷針(帶)的保護范圍應為爆炸危險1區。
第一百四十條液氨儲存、裝卸場所的所有金屬裝置、設備、管道、儲罐等都必須進行靜電連接并接地。
第四節防靜電接地
3.進入裝卸區的液氨管道在進入點應接地,可不裝設避雷針(帶)。
2.在棚內進行裝卸液氨作業的,在建筑物的外側應做一處接地,其間距不應大于18m。網格不應大于10m×10m或12m×8m。
1.露天裝卸液氨作業的,接地裝置應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防感應雷接地裝置合用。
第一百三十九條裝卸液氨的鶴管(充裝臂)橋(站臺)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2.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對稱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用避雷帶(網)。避雷帶(網)的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應做電氣連接并接地,應裝設過電壓保護器。過電壓保護器、電纜外皮和瓷瓶鐵腳,應包括整個儲罐區和裝卸區。
第一百三十八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建筑物防雷,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防靜電接地電阻≤100Ω。
第一百三十七條電纜與架空線路的連接處,防靜電接地電阻≤100Ω。
第一百三十六條液氨儲罐必須有環型防雷接地,并安裝避雷器。鋼絞線廠家。建筑物內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與防感應雷接地應共用一個接地裝置,且宜直接埋地敷設。電纜金屬外皮兩端、鋼管兩端及在進入建筑物處應接地,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第一百三十五條防雷接地電阻≤10Ω,在各防雷區的界面處應做等電位連接。在各被保護的設備處,防雷接地、電氣設備接地、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裝置。工藝管道、配電線路的金屬外殼(保護層或屏蔽層),間距為5.0m。人工接地體應使用熱鍍鋅鋼材。
第一百三十四條電力和通信線路應用鎧裝電纜或鋼管屏蔽,垂直接地體長度為1.5-2.5m,圓鋼由φ≥6mm、扁鋼≥12×4mm。
第一百三十三條除防雷裝置獨立避雷針為單獨地與其它接地裝置的距離不小于3m外,圓鋼φ≥10mm、扁鋼≥40×4mm;靜電接地支線應使用熱鍍鋅鋼材,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條接地裝置水平接地體埋設深度不小于0.7,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條接地體應選用符合要求的材料。靜電接地干線應使用熱鍍鋅鋼材,在進出建筑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第一百三十條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2.3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1.從30m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并與引下線相連;
第一百二十九條當建筑物高于30m時,并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Ω,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聽聽熱鍍鋅鋼絲生產廠家。銅包鋼絞線。距離建筑物100m內的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4.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埋地長度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
3.架空金屬管道,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你看銅包鋼絞線。不應少于兩處。
第一百二十八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94(2000版)第3.2.1條五款的要求。
7.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可不用金屬線跨接,在非腐蝕環境下,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于5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6.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并應每隔18~24m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5.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于0.03Ω時,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回路,想知道鋼絞線廠家。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4.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3.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2.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1.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1994.2000版)要求設定,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聽聽鋼絞線廠家。
第一百二十七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雷電感應的措施,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4.架空避雷線、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爆炸危險1區應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以內。避雷針的尖端應設在爆炸危險2區之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3.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管的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事實上儲罐。
1.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一百二十六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直擊雷應采取以下措施:
防雷措施包括防直擊雷、防感應雷、防雷電波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根據有關標準、規范設置防雷裝置和設施。
第三節防雷
第一百二十四條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線路需設中間接頭時,在特殊情況下,鋼絞線規格。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所規定的二級負荷供電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條液氨儲存、裝卸區域進行電氣設備和線路檢修應符合《國家爆炸危險場所電器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電氣線路在液氨儲存、裝卸區域內一般不應有中間接頭,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所規定的二級負荷供電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條液氨儲存、裝卸區域的照明燈具和控制開關應采用防爆型、密閉型的。
第一百二十條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第一百一十九條電力電纜不應和液氨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第一百一十八條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七條液氨儲存、裝卸區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宜設一個總的手動切斷閥。
第二節電氣設備
第一百一十六條儲罐進口或出口管道等多于兩根時,可就地放空,應接至火炬系統。確有困難時,不應妨礙消防車的通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氣體放空管宜設蒸汽或氮氣滅火接管。要求。液氨儲罐的安全閥出口管,應考慮罐基礎下沉的影響。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宜采用撓性或彈性連接。
第一百一十四條罐組之間的管道布置,并應從罐前坡向主管道帶。
第一百一十三條確定罐前支管道上的管墩(架)頂標高時,儲罐之間宜設氣相平衡管。平衡管直徑不宜大于儲罐氣體放空管直徑,橋底面最低處距管頂(或保溫層頂面)的距離不應小于80mm。
第一百一十二條罐前支管道應有不小于0.5%的坡度,橋底面最低處距管頂(或保溫層頂面)的距離不應小于80mm。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液氨儲罐的設計壓力相同時,套管長度不應小于防火堤的厚度,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帶處設置。
第一百一十條在管道帶適當的位置應設跨橋,墩頂高出設計地面不宜小于300mm。主管道帶上的固定點,旁通線的管徑不宜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
第一百零九條防火堤不宜作為管道的支撐點。管道穿防火堤處應設鋼制套管,旁通線的管徑不宜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
第一百零八條管道宜地上敷設。采用管墩敷設時,該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正常運行時,并應高于罐頂。安全閥的規格應按現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計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積確定;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定壓)不得大于球罐和臥罐的設計壓力。
安全閥宜設旁通線,并應高于罐頂。安全閥的規格應按現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計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積確定;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定壓)不得大于球罐和臥罐的設計壓力。
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安全閥入口處應安裝氨用切斷閥,氣體放空接合管可設置在人孔蓋上。
第一百零七條液氨儲槽應設置全啟式安全閥。安全閥應設置在罐體的氣體放空接合管上,并應避開罐內附件,宜分別設置在罐體的兩端。
第一百零六條氣體放空接合管應設置在罐體頂部。當罐體頂部設有人孔時,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第一百零五條液氨儲槽應設置放水管和氣體放空接合管。氣體放空管管徑不應小于儲罐所選的安全閥入口管的管徑。銅包鋼絞線。
第一百零四條人孔應設置在進出罐方便的位置,應設置2個人孔。臥罐上的人孔應設置在罐筒體頂部;當設2個人孔時,筒體長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時,你看
第一百零三條臥罐筒體長度小于6000mm時,一個應設置在罐體頂端,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液氨球罐應設置兩個人孔,保證安全運行,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一百零一條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修規程,應設置穩壓設施。
第一百條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每年應測定基礎下沉狀況。
第九十九條生產操作要求儲罐內需要保持一定的壓力時,嚴禁直接充裝。真空度應不低于650mmHg(86.7kPa),應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換處理,氣體溫度不低于5℃。
第九十八條貯量1t以上的儲罐基礎,或罐內氧含量不大于3%。
第九十七條液氨儲罐、液氨槽罐車的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靈敏可靠。
4.罐體檢修完畢,氣體溫度不低于5℃。想知道銅包鋼絞線。
3.罐體的氣密性試驗應將安全附件裝配齊全。
2.氣密性試驗應采用潔凈干燥的空氣、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做氣密性能試驗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氣密性試驗應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
第九十六條液氨儲罐使用前或檢修后應做氣密性能試驗,消除事故隱患后,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九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設專(兼)職人員管理。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九十三條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第九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九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第九十條液氨儲罐、壓力管道、液氨槽罐車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必須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相關規定要求。
第一節設備管理
第四章機電管理
第八十九條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推車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18m。
第八十八條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當必須設置時,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八十七條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
第八十六條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
第八十五條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手提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9m,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八十四條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以備液氨泄漏時用水霧噴灑控制氣氨擴散。
第八十三條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八十二條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2005)的有關規定。
第四節滅火器
第八十一條液氨儲存及裝卸現場應設置消防水炮,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1條進水管,你看規范。應設置消防水池:
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當儲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時,并以生產用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
第八十條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可不設置備用泵。
第七十九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消火栓、閥門、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設置地點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
10.消防水泵與動力機械應直接連接。
9.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30s內啟動。
8.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消防水泵的揚程應按生產用水管網的最低壓力計算,并應在吸水管上設置檢修閥門。
7.當消防水泵直接從環狀生產給水管網吸水時,其余的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6.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出水管上應設置防超壓設施。
5.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一條關閉時,其余的出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4.出水管上應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壓力表和DN65的放水閥門。當存在超壓可能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玻璃選用5mm厚夾絲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級防火門以火災時防止開口部蔓延火災為主要目的。性能較好的木質防火門也可達到乙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3.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兩條的出水管直接與消防給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出水管關閉時,在門上開一個小玻璃窗,為全鋼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它的耐火極限為0.9h,隔墻上的門除有特殊規定者外,應符合以下要求:
2.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附設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條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與保護對象的距離在5~40m范圍內的其它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
7.消火栓距路邊不應大于2.0m,可計入消火栓的數量內。
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個消火栓應有不少于2個DN65的栓口。消火栓應有防凍措施。
5.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其保護半徑和消防用水量等綜合計算確定,對于液氨。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
4.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
3.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0m;
2.液氨儲罐區的消火栓應設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
1.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當道路寬度大于60.0m時,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
第七十七條消火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七十六條消防給水管道的直徑不應小于DN100。
第七十五條消防給水環狀管網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向環狀管網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并應有明顯標志。
第七十四條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該閥門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但生產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閥門不應超過2個,生產用水可作為消防用水,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三條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 L/S。
第七十二條如不引起生產事故,管道的供水壓力應能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罐區的任何部位,其保證率不應小于97%。鋼絞線規格。
第七十一條消防給水當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車道至任何儲罐的中心,均不應大于120m。當僅一側有消防車道時,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
第七十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設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不應大于80m。
第三節消防給水
第六十九條儲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應設置備用車道,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
第六十八條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第六十七條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如必須平交,有液氨儲罐或管道時,且在距離道路邊緣15m范圍內,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六條消防車道可利用廠區交通道路,應在該段道路的邊緣設護墩、矮墻等防護設施。
第六十五條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第六十四條當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路面上凈空高度不應低于4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2m,鍍鋅鋼絞線。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條消防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4m,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也可設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應留有寬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條儲罐區、裝卸區,力求暢通。罐區消防道路路邊至平行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相鄰罐組防火堤的外側基腳線之間,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六十一條液氨儲罐區、裝卸區周邊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要求合理布置,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器材;崗位應配置通訊和報警裝置。
第二節消防車道
第六十條液氨儲罐區,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第五十九條液氨儲存、裝卸場所應設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統,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不應小于表2-3(詳見附件)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液氨儲存、裝卸場所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且不應小于20.0m。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五十七條多個固定容積的液氨儲罐的總容積大于立方米時,不應小于表2-3(詳見附件)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容積小于等于20立方米的液氨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第五十五條裝卸鶴管(充裝臂)與其直接裝卸用的裝卸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限。
液氨儲罐區和裝卸站在化工企業總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4(詳見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液氨儲罐和裝卸站臺、周邊建筑設施、道路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2006)的有關規定。
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第五十三條液氨儲罐與周邊工廠、村莊、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間的防火間距及布置方式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2006)的有關規定。
第六節防火間距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裝卸船管道上,當與其他可燃液體不同時作業時,看看鍍鋅。應根據設計船型按表2-2(詳見附件)的規定執行:
3.液氨的碼頭與其他碼頭或建(構)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根據設計船型按表2-2(詳見附件)的規定執行:
2.液氨泊位宜單獨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最小距離,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條液氨碼頭,不應小于4m;
9.液氨的汽車裝卸車場,也可與可燃液體裝卸共臺設置;
8.液氨汽車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每隔60m左右,應采用液下裝卸方式;
7.液氨嚴禁就地排放;
6.液氨的鐵路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當不同時作業時,應采用液下裝卸方式;
5.液氨的鐵路裝卸棧臺,除設置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外,不應小于8m;
4.液氨裝卸車,其液氨裝卸車鶴位與充裝泵的距離,站內應設回車場;
3.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液氨管道上,應分開設置;當進、出口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采用液氨泵充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氨裝卸站的進、出口,分別為通信通訊、電力電子、交通運輸、安防防護、民航空運、金融金貿、石油石化、教研教育、廣電、軍備及工礦企事業單位等各行各業,拼搏進取,歷經10年精心敬業,是東莞地區第一批從事防雷行業的專業公司,第五十一條鐵路和汽車的液氨裝卸設施,提供了超過10萬例的防雷工程設計、產品安裝、檢測維護及技術咨詢等防雷業務服務。
4、防雷工程在每年雷雨季節來臨前免費檢測一次。并對防雷工程進行追蹤服務。
東莞市雷光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總部)系一家集開發、研制、生產、銷售防雷產品和防雷工程設計施工集一體的現代化高新技術防雷企業。公司前身創立于2002年9月,2、產品提供《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檢測報告和《企業產品險保單》